什么这么多年来人贩子还是没有彻底消失?
很简单,因为利益足够大。
那么说回收买妇女、儿童罪,对于需要靠金钱收买婚姻的人来说,买媳妇生孩子的利益,对某些穷苦山区的人来说是即使杀头也要争取到的,那么这时候刑罚是三年还是十年,甚至是死刑,对这些犯罪人来说没有太大区别。”
“对于善意购买的现象,这个确实是很难处理。”
虽然任真和白家松的观点截然不同,但是两人的讨论始终没有针锋相对的意思,完全就是抱着讨论问题的心态,这样的讨论让双方都很舒适。
白家松拖着下巴,陷入沉思:“这样的现象确实也存在,所以我们也一直说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那自然不是犯罪。对于这样的行为,我认为法官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刑法中的但书条款来使其免于刑事追究。
至于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这就是机械司法的问题,而不是立法上应该考虑的。”
“您这个观点,我可能也没办法完全认同。”
任真摇了摇头:
“立法再完美,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了,我们能用一句机械司法就把这事儿过去了吗?显然不能吧。
在这次讲座之前我收集了一些判决,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强奸罪并罚,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非法拘禁罪并罚的判决的确存在,但是比例很小,大多数案件仅仅判决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刑罚也大多在一年左右。
其实这时候我有点怀疑自己的观点了,收买妇女、儿童罪应该大概率伴随着其他犯罪才对,为什么判决中很少体现呢?这是不是意味着,不能指望着其他的重罪来规制,还是得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呢?
后来我想通了,如果大多数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判决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强奸、伤害和非法拘禁,那这是为什么呢?
是因为收买了妇女、儿童的这些人,他们都很善良,都没有对收买来的妇女、儿童做一些不可原谅的事情吗?
我愿意相信人性是美好的,但作为一名律师,我还是要回归现实。
那就是在排除被收买的女性自愿,以及有些好心人善意收买的情况之外,肯定是存在大量的违背被收买妇女意愿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但是出于现实中的种种原因,当地的办案人员即使发现了这些事情,但是面临各种约束、顾虑和障碍,往往很难判处那些重罪。
如果我们提高了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到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当地办案机关会如何应对?当地的人们在面对同样的情况,不同法律的时候,他们会作何处理?
我能想到的最大可能就是,他们甚至连基本的收买行为都不判了,就是和稀泥式的劝解和警告,或者说买方没有阻碍解救或者返回原住地之类的认定,减轻处罚,大事化小。”
任真的话让白家松沉默下来,有学生则是举起了手。
“任律师,那按照您所说,提升法定刑以后反而可能不会适用刑罚,那么就要看着这些违法人员逍遥法外吗?难道就不能把这些违法的人都抓起来,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吗?”
这名学生义愤填膺,显然很是想不通。
“所以我刚才说,立法再完美,实行不了又有什么用呢?
这位同学说的是理想情况,但现实往往是不理想的,可能你们没有见过那种全村买卖人口,在家人来解救时全村上阵阻拦的,对于这种地区,能真的按照法律处理,把他们全部枪毙吗?”
这名学生一脸不服,很想回答“能”,但他也知道,那是不现实的。
“所以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刑法里的刑罚设置的有多重其实不是根本,最终还是要考虑到案发概率和执法力度。
对于大片有收买妇女需求的地区,指望这些在当地长大生活的办案人员重拳出击,我个人觉得是很难实现的。即使被收买人员的亲属找上门来,他们也很难去认定强奸、拘禁之类的重罪,最后按照收买的行为从轻处理。
说句不好听的,人你能带走就不错了。
所以我们不能一出问题就找立法的毛病,指望通过立法来解决。
在立法上提升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只能满足大众的正义感,但带来的后果未必是好的,因为当地相关人员面临一个‘居高不下’的起刑,可能连罪都很难定下,甚至连解救的可能性都大幅降低。
因为按照那么高的起刑去处理,意味着他在与本地人为敌,连带着他的家人,在当地都待不下去。”
任真的话里满是无奈:“在我看来,任何立法的修改与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可能出现的,完全与修改初衷相背离的结果。
如果不考虑这些,那不是关心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怒火,展示自己那微不足道的良知罢了。”
那名提出异议的学生,此时已经默默坐下,显然任真说出的事实对他冲击不小。
“任律师说的现实情况,确实是我们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