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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人能不能是商品(2 / 3)


的看法之后,他就猜到现场会是这个情况。

这还是在大学里面,要是他在网上或者其他的公开场合发表这个观点,肯定会有一堆人上来骂他,再激动一点的,说不定直接就冲他扔鸡蛋了。

“我知道大家有点奇怪,所以我才把这些话说在前面。

有人认为应该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的法定刑,这我理解,但是如果因为持这个观点,而认为我是不关心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命运,我认为这对我而言是不公平的。

在观点有分歧再正常不过,我希望大家可以理性看待问题,要有自己的思想。”

叠完甲,任真这才正式开始: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刑法中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关于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处罚。

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从我刚才说的这几款规定已经可以看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确实是只有最高三年的法定刑。

但是收买之后如果存在其他犯罪行为,还是要按照其他相关犯罪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处罚。

所以我认为,如果全面评价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能仅仅看到该条法律规定的第一款,而要把该条法律规定所有的条款结合起来,综合评价的话,该罪的法定刑其实并没有白教授所说的那么低。

那么对于白教授刚才所说的观点,我认为是有着合理性存在的。

在刑法规定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大多基本相当,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确实很特殊,它们的刑罚相差的确很大,甚至到了跟共同对向犯基本法理冲突的地步。

也正像我刚才所说的,人似乎还没有鸟值钱,从这方面来看的话,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让人对这样的法律信服的。

但我想说的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性质比较特殊,不能把它简单的跟其他买卖类犯罪相比。

就拿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说,这两个罪看似都在惩罚购买行为,但是两罪背后的含义完全不同。

对购买鹦鹉的人来说,他们买鹦鹉一般是作为宠物来饲养的,在购买行为完成后,这里面其实很少会牵扯到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所以说对于这个罪的评价,基本上都包含在购买行为之中。也就是说仅需惩罚购买行为足矣。

但是收买妇女、儿童罪要惩罚的是什么呢?

拿收买妇女来说,通俗点讲就是买媳妇,那么买了媳妇,自然而言的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买方接下来触犯强奸罪的概率是很大的;或者说如果由于妇女年龄较小,或者是买方的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对于被收买的女性来讲,几乎必然要面临被殴打、被剥夺自由的下场,此时买方触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

所以单看与人贩子交易的这个‘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处于为后续犯罪做准备的一个预备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单独定罪,其实已经体现出对收买行为的惩罚和打击了。

我知道有同学可能不太同意我的解释,但是我想请大家想一想,如果将收买行为与后续的其他犯罪行为剥离开来,收买行为本身会得到什么样的评价呢?

有没有同学愿意分享一下的?”

面对任真的这个问题,举手的人显然就少了很多。

任真随手点了个最近的女生。

“我觉得,可能侵犯了人的尊严?”

这名同学的语气不太确定。

“还有吗?”

任真看向其他人。

“这种行为是在物化女性。”

有人喊了一声。

“对,回答的很好,但是收买妇女、儿童罪,后面还有个儿童呢。”

任真笑着冲那个方向看去。

“那就是把人身当做商品了。”

前排有人接了一句。

“嗯,所以如果完全脱离收买之后的行为,仅仅看交易行为本身,我们发现这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比较重大,但是又不得不承认是很有限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现在的环境下,出卖自己的脑力、体力,甚至是出卖身体的现象比比皆是。

说的现实一点,门当户对的商业联姻、平常人家的财力,甚至是线下的婚介所,以前我们叫媒婆,这些都牵扯到金钱利益。

所以如果不考虑实际伤害,只考虑人的尊严,只考虑人身能不能被物化,大家觉得收买这个行为还应该受到很严重的处罚吗?

如果说现在对收买妇女、儿童的处罚不够分量,那么我觉得卖银的行为也应当犯罪化,而非只是违法。”

“但是卖银是自愿的,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被强迫的。”

刚才那个女生还没坐下,立马反驳。

“你说的没错,这确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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